重庆港澳委员向均羚献智渝港合作发展:优势独特 蕴含机遇******
中新网重庆1月16日电 (郭虹 刘心羽)“香港和重庆一直是发展的好伙伴。我愿积极推动港渝两地经贸交流活动,与3400万重庆人民一道拥抱新时代、迈步新征程、共建新重庆。”此间举行的重庆两会上,重庆市政协港澳委员、重庆市港澳顾问、香港重庆总会副会长向均羚15日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对港渝多领域合作充满期待。
作为土生土长的香港人,向均羚对重庆却情有独钟:“重庆是山清水秀美丽之城,也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城市,它有一种高科技和古文化相结合的感觉,在文旅、城市形象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她认为,重庆拥有与香港不一样的厚重历史感,而香港在对外交流、国际贸易等方面拥有更多优势,港渝之间拥有互利互动的巨大商机。
此次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未来5年将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商贸、文旅等产业,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内陆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行区,打造富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和世界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图为重庆市政协港澳委员向均羚在重庆留影。 受访者供图深耕影视文化行业的向均羚认为,重庆城市山水相依、渊远厚重的巴蜀文化是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有利条件。“拉动消费不仅是购买力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的品质感,让其感受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她建言重庆可以考虑与香港互动合作举办大型旅游节、汇演、巡游等活动,“常年举办刺激消费的活动,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人士来到重庆”。
“香港是重庆最大的外资来源地,也是重庆走向世界的最佳平台,可以把更多的重庆‘风味’、重庆成就、重庆故事通过香港向世界传播。”向均羚说。
开展港澳合作,离不开港澳人才的智力支撑。向均羚认为“重庆市对港澳人才的吸引力数之不尽”,并对港澳人才引进来、留下来、开展科研、离休生活都提出思考。“我港澳的朋友只要来过重庆的,就不会只来一次。这就是重庆市的吸引力。”向均羚说,“重庆城市现代化做得好,重庆人文明有礼,航空及高铁使港澳往来便利。要吸引顶尖人才到重庆工作,就要让他们愿意举家搬到重庆居住。”她建议重庆建设完善达到国际化标准的高端学校、医院、养老院及游乐园、主题公园、生态旅游等配套,举办国际级竞技活动,“要让来的人才感觉重庆是他的家”。
作为香港林伟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高级合伙人,向均羚建议重庆可适时引进香港法律界人士协助建设完善法治环境,港澳法律界人士可以在重庆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有法律争议的外商在重庆进行仲裁。她还建议重庆与香港未来可以加强开拓科研事务合作,在科研生产力转化、招揽科研人才等方面互利互动。
向均羚告诉记者,近年香港在高端医学及其他科创事项上屡获殊荣,香港特区政府在科技园建设上赋予了大量资源支持。“只要你的业务及公司规模符合进驻科技园的资格,香港政府只收取低廉租金。对重庆有志在香港从事科技产业的公司应该有很大吸引力。”(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